催告书
宝人员催[2025]205
陈强:
本机关于2025年08月22日发出(宝第2220253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2025年09月22日前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零陆拾元整缴至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前到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人:王女士、朱先生,联系电话:36412676,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301号103室。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