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喆: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鋆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54号),你于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现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董喆: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鋆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54号),你于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现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