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亮:
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审计局于2026年3月23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2377120260301001)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宝府复字(2026)第45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5日
第4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