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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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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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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宝府办〔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设交通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6年6月19日区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宝山区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
实施意见(试行)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随着宝山区大发展大建设的推进,一批镇建道路相继竣工通车。由于目前无明确的移交、接管机制,镇政府又缺乏专业队伍管理,使镇建道路建成后存在管理、保洁、养护不到位的问题,各镇政府迫切要求将符合规划并已建成的道路纳入区专业部门统一管理。为规范和加强对镇建道路的管理,强化各部门职责,确保市政道路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
  一、镇建道路移交接管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道路,按照道路移交接管程序进行接管。
  (一)2002年12月底以后竣工的、红线宽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长度在300米以上、按照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到位的道路。
  (二)道路及附属设施配置符合市政、市容、绿化、排水、交通等行业部门管理标准要求。
  (三)道路两侧环境达到区文明样板路标准的。
  二、道路接管的部门和职责
  (一)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区域镇建道路移交接管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接管道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接管道路的资金安排。
  (三)区市容局:负责对接管道路保洁辅助设施的验收、养护及道路日常保洁工作。
  (四)区水务局:负责对接管道路雨污水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区绿化局:负责对接管道路绿化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区城管大队:负责做好对接管后的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七)区交巡警支队:负责做好对接管后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划定和道路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八)区市政署:负责对接管道路和配套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九)区公路署:负责对接管道路和配套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镇政府:负责对移交道路周边环境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道路移交接管程序
  (一)由镇政府向区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区相关接管部门。
  (二)区建设交通委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初步审核符合接管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区相关部门召开移交接管协调会议。
  (三)区市容局、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所)、区绿化局、区城管大队、区市政署、区公路署接到抄送申请后,根据各自职责,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其接管道路的设施内容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区建设交通委,由区建设交通委将意见汇总后,书面通知道路移交镇进行整改。
  (四)接管协调会召开后,移交单位和区各相关部门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意见,应在明确的时间段内完成协议的签订和有关资料的交接。
  (五)区各相关部门与移交单位签订的接管协议“一式六份”,移交单位、接管单位、区财政局分别留存两份,以备查用。
  (六)接管单位按照协调会明确的接管时间予以接管。
  四、移交接管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相互配合,主动服务,按规定时间做好接管工作。
  (二)移交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移交道路所有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移交单位应按照接管标准做好整改工作。
  如委托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整改的,其费用由移交单位承担,接收管理单位不得将该费用挪作它用,保证用在道路各项设施的整改上。
  (四)道路接管前的市容、日常养护管理等工作由移交道路单位负责,确保移交前道路整洁干净。
  (五)凡符合移交接管条件的道路,接管后的日常养护维修费用由区承担。
  五、其它
  (一)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工业园区和住宅公建配套道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区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主题词:市政 道路 管理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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