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防火安全,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定的《宝山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根据市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区委、区府常务会会议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组长由钟杰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潘卫国副主任、公安分局张警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人防办、文广局、药监局、工商局、规划局、房地局、城管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各街道、镇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支队长戴伟国同志担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检查指导。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监察委、督导办要加强督察,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跟踪督改2006年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尚未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力的火灾隐患。 各单位要在做好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去年11月至今年3月底)督察总结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建立健全台帐:一是经普查整治仍未有效整改的火灾隐患。二是把工作重点中第二、三方面需要整治的重点场所全部分门别类逐一整理成册。三是把跟踪督改工作纳入本次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对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对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对容易导致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四)排查整治闲置厂房火灾隐患。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且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对改为宿舍的闲置厂房,凡不符合《上海市改为宿舍的闲置厂房消防安全技术暂行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积极会同区经委、建委、房地、安监、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排查整治具有娱乐、餐饮、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火灾隐患。 1、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安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对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3、对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六)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对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对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同时,要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火灾隐患,又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对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八)排查“群租”场所的火灾隐患。 1、对居民住宅内由于“群租”产生的火灾隐患,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2、其它违章建、构筑物、闲置厂房、库房由于“群租”产生的火灾隐患,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九)排查整治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隐患。 对未经房地、规划、建委、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同意搭建的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法律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十)排查整治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点的火灾隐患。 对未经规划、工商、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核验收同意生产的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点,要责令立即停止,并予以取缔。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底) 区政府适时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迅速铺开专项行动。各级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重点对象、方法措施及法律责任。动员发动全区各行各业、各单位全面启动,打一场排查火灾隐患的春季战役。消防支队等业务部门要对参加专项行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排查火灾隐患的能力。 (二)排查整改阶段(5月初至7月底)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以十项排查重点单位数为准,认真排查,对所排查的单位必须填写“火灾隐患排查记录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机关要根据辖区权限,进行核查处理,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区政府依法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区政府协调解决。 (三)督改巩固阶段(8月初至8月底) 公安、工商、规划、城管、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权限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违章建筑、非法食品加工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并实施联合执法,依法指导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严格督改,跟踪督改,确保按时摘牌。对违章搭建、无证经营、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手段,依法强制拆除、强制取缔。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作好迎接上级督查、验收的准备,并于2007年9月3日前报分局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朱蕾;联系电话:56608111×30364分机)。 四、职责分工 (一)排查整治分工 1、公安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部)属单位、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木材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2、安监局主要负责全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3、教育局主要负责全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所属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4、卫生局主要负责全区各类大小医院、卫生院及所属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5、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区各类敬老院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6、人防办主要负责全区在用地下空间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7、其他单位均由所在街道、镇负责排查整治,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核查督改分工 1、各责任单位负责排查情况的填表登记、梳理,并报专项行动办公室(消防支队); 2、公安机关负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一核查、督改并依法处置; 3、城管大队负责对排查发现的违章搭建进行核查督改并会同消防部门依法处置; 4、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点进行核查督改,并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置; 5、房地局负责对排查发现的“群租”点会同消防部门进行核查督改,并依法处置。 五、工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街道、镇、各系统、各部门要从保障本地区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要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工作责任。要落实必要的人员、车辆和经费,保障专项行动开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任务、密切部门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公安机关、安全监管、监察、教育、卫生、房地、文广、工商、民防、城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指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四不”的要求,严格排查,全面排查,认真排查,即排查范围和内容不遗漏、隐患发现不轻视、隐患督改不回避、工作落实不推诿。消防支队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区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开展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成效不明、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宝山报、宝山电视台、宝山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要制作专栏和专题报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披露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单位也要紧密结合实际,通过广播、固定宣传牌、拉横幅、出黑板报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及时报道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定期通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通过“引导效应”和“震动效应”推进排查整治行动的开展,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安全 消防 整治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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