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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信息来源: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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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房屋征收决定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10-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10-09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宝府房征〔20241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淞浦路、南至淞兴路、西至同泰路北至淞滨路。(具体门牌号详见附件1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宝山区吴淞十四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

2.宝山区吴淞十四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偿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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