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府房征〔2024〕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淞浦路、南至淞兴路、西至同泰路、北至淞滨路。(具体门牌号详见附件1)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宝山区吴淞十四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
2.宝山区吴淞十四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