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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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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9-04-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4-12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宝山区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返聘管理规定

 

根据区监察委《监察建议书》(沪宝监建2019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卫生健康系统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对返聘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和范围

区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返聘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扎实的业务能力;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按照单位安排正常开展工作;

3、退休前聘任在医疗专业技术岗位,且在工作期间无重大医疗差错记录,未发生二级及以上承担主要责任的有责医疗事故,退休前五年内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等。

三、返聘程序

1、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行政办公会、党委(支部)会通过后,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卫健委备案。

3、办理返聘手续。

四、相关要求

1、返聘人员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为一年,累计返聘期限不超过10个聘期。每年的1231日前,对于新聘及续聘人员按以上程序办理次年的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的工作补贴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3、年龄超过70周岁或累计超过10个聘期,继续返聘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报区卫健委备案。

4、非医技类岗位原则上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应免去行政管理职务,参照医技类人员返聘程序每年报区卫健委备案。非医技类岗位累计返聘期限不超过5个聘期。

5、各单位应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监督管理,注意防范返聘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意外及健康风险。加强退休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政风行风教育,防范因长期从事同一岗位形成利益链等廉政风险。

6、各单位应建立各类岗位合理的人员梯队,避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五、其他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对现有返聘人员进行梳理,不符合本规定的返聘人员限期清退(至返聘协议到期或20191231日,以较早者为准)。

2、本规定由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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