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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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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5-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5-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民政局

为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扶持和促进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2015年,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招用持证人员、品牌连锁经营予以奖励性补贴;2017年,再次出台《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7〕6号)。2018年,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将招用持证人员奖覆盖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述政策实施以来,总体上促进了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养老服务机构的好评。

2019年,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本市既有的两个“以奖代补”文件(以下简称“原文件”)既有不相适应的方面,也有需要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公平性问题。原文件仅适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的导向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需要予以调整完善。

二是有效性问题。比如,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比较局限。规定用于固定设备添置、人员培训、公用事业支出等方面,但机构现实运营的成本集中在人员工资、社保、房屋租金等方面;政策受益面有待拓展。如品牌连锁奖的政策口径相对紧,与鼓励品牌连锁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三是发展性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养老服务发展明确了新的要求,比如,《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要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并明确与“以奖代补”政策挂钩,对养老服务日常经营、等级评定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予以奖补,而原文件没有体现相关要求。

四是政策统一性问题。原文件分别针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机构,但是在奖补项目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相同,需要合二为一。

二、制订过程

2019年下半年以来,市民政局对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有关补贴政策全面梳理与评估,并与市财政局就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反复研究。2020年5月,在调研的基础上,市民政局草拟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之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次会商,并分头征求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申请与审核、保障与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文件明确适用于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即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关于奖补原则。一是保障基本,即强调基本养老服务。二是注重导向,即聚焦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最重要的若干方面,如队伍、服务质量、医养结合、运营管理。三是体现公平,即强调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同等政策待遇。四是综合评价,即侧重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促进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三)关于奖补条件。分别对可以申请与不可以申请两种情形予以规定。一是申请者必须在执业时间、备案、年检等方面同时满足条件。二是发生四类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与原文件相比,新增了日常质量监测为“较差”等次的情形。

(四)关于奖补项目。设置了五个项目,较原文件新增两个。

1.招用持证人员奖。延续原文件规定。主要调整在于:

一是对奖补对象予以了延伸。延伸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养老设施的运营方。

二是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增加限定条件。将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养老护理员基本工资标准作为申请奖补的条件。

三是奖补标准提升。招用不同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其奖补资金标准从原来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别作了提升,奖补力度加大。比如,原招用三级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奖补标准原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现调整为60%。

2.品牌连锁运营奖。原文件只针对自主投资运营的品牌养老机构(奖补15万元),新文件提高5万元标准。另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一是将长者照护之家纳入,对自主投资运营的品牌长者照护之家给予奖补(10万元);二是对公建民营的委托品牌运营方给予奖补(10万元)。

3.内设医疗机构奖。与原文件保持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为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服务质量提升奖。为本次新增项目。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对连续三年日常质量监测为“优秀”的养老机构,拟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5.家庭照护床位经营奖。将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2019年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中相关内容归并于此。即对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

(五)关于申请与审核。《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流程。首先,市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补申报工作。其次,符合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再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及机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定。最后,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将奖补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关于奖补资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保障、使用、监管等要求。其中,奖补资金由市级彩票公益金每年纳入预算安排。

(七)关于对各区的要求。要求各区做好政策的宣传发动,指导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各区还要提供相应资金保障,制订符合本区特点的运营补贴政策。

(八)关于实施日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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