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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秀娟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6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秀娟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销售达标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秀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5471.42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朱秀娟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20146元;
四、对申请人朱秀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