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崔腾飞与你单位关工伤待遇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18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2024年9月22日至2024年11月6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人民币7380.95元;
二、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元;
三、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689.40元;
四、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五、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7302元;
六、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被申请人山东亮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崔腾飞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0元;
八、对申请人崔腾飞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