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罗泾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宝山罗泾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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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体       裁: 报告
  • 发布日期: 2026-06-26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6-06-26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宝山罗泾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3日,位于宝山区罗泾镇北川路777号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区总工会、罗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宝山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宝山罗泾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操作,企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分析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厂房出租单位:上海栩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栩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杰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5日;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大兴村180号-1一号楼14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安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汽车配件等销售;金属制品加工,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二)厂房承租单位: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融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0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新川沙路517号8、9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定代表人:东新。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

、场地租赁关系

2022年12月16日,栩杰公司与宝融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宝山区北川路777号罗泾园区炼钢连铸轧钢板坯跨、1号出坯跨、2号出坯跨(总面积29528平方米)租赁给宝融公司,租赁期限2022年12月16日至2031年12月15日;同步签订《租赁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及《厂房出租安全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3日7时40分左右,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潘某某在纵剪分条机组进行分条作业时,进入废边卷取机工作区域,左腿被运转的边丝缠住后卷入废边卷取机导致受伤,后于2026年4月3日11时44分因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宝山区北川路777号内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中。事故设备为10号纵剪分条机组型号:QSS-1.0-1350,以下简称“分条机”中的废边卷取机,该设备位于车间B跨,自南向北约80米处,设备由液压滚筒、卷轴和摆线针轮减速机组成。液压滚筒上留有血迹,卷轴上缠有钢制边丝,并留有大量血迹及部分人体组织,事故设备下方有带血迹的手套及部分黑色布料,下方沟槽壁与沟槽底部有大量血迹,地面处有一顶白色安全帽,帽沿边缘带有少量血迹。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潘某某,男,系上海宝融仁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发作业线负责人、设备主操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5万元。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紧急停机并开展救援工作,将潘某某送往中冶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26年4月3日11时44分宣告死亡。

涉事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开展善后工作,减少社会影响。于2026年4月4日与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经评估,事故相关单位应急响应迅速,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宝融公司因当日忙于救治伤员、安抚家属情绪,于4月4日10时许将相关事故情况上报属地人民政府,属迟报事故

四、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栩杰公司作为出租单位,对出租厂房的日常督促检查力度不足。

2.宝融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针对各生产线、岗位制定了明确的操作规程;对各岗位人员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并建立了培训教育档案;制定了《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组织机构与各自职责,建立了日常隐患排查档案但在事故发生后未根据预案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工人潘某某作为事发作业线负责人、设备主操,违反企业相关操作规程,未有效辨识安全风险,在没有断电停机的情况下进入设备运转区域,导致左腿被卷入设备,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宝融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编制了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但日常安全隐患检查流于形式,在工人作业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危险操作行为

2.宝融公司在纵剪分条机组废边卷取机位置未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或保护装置。

3.栩杰公司作为出租单位,对出租厂房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未严格落实统一协调管理。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免予追究责任建议

潘某某,男,系宝融公司事发作业线负责人、设备主操。违反企业相关操作规程,未有效辨识安全风险,在没有断电停机的情况下进入设备运转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宝融公司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危险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东新,男,宝融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汇报,属迟报事故,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钱某某,男,宝融公司生产部经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对生产区域的隐患排查及巡查管理存在盲区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栩杰公司、宝融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厘清管理责任和主体,对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2.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栩杰公司、宝融公司进行安全警示约谈。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栩杰公司、宝融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宝融公司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员工岗位安全教育与作业现场管理,强化现场管理,杜绝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切实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对各类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提升设施设备的本质安全性能。

3.栩杰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场地出租行为,严格落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出租区域的日常巡查管理,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行业主管部门、罗泾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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