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的通知_部门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转发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1-02-25
【字号
  • 所属类目: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1-02-25
  • 发文字号: 宝财[2011]12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财政局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11]6号文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
 
沪财库[2011]6号
 

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启用财政部制定的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现行《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见附件2)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在2011年3月1日前预先准备好新版捐赠票据的库存;各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3月1日起,按原票据购买程序,凭《上海市财政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购买新版捐赠票据,每次票据购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

  三、各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旧版捐赠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对尚未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要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4),于2011年7月3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办理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组织销毁。各(区)县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县)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和销毁情况的汇总工作,于2011年年底前上报市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公益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2.《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样式;(略)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 是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