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扶持政策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街镇、园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宝府办[2011]28号)和《宝山区关于“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简称“1+9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友谊路街道区域特点和发展定位要求,特设立友谊路街道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设立与执行,对于支持友谊路街道区域产业发展,加快调结构、促转型,推进现代服务产业集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成长,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持和导向意义。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纳关系在友谊路街道的企业。
三、操作原则
街道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对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和拨付程序应坚持公开受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并做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2. 程序规范原则:对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操作,必须严格按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操作。
3. 重点聚焦原则: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对符合友谊路街道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重点聚焦、加大扶持力度。
4.一事一议原则: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突出及一些特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程序操作。
四、专项资金来源
街道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街道财政视街道每年财力情况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专户管理。
五、专项资金类别
根据友谊路街道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规模,设立以下11项产业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同时参照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
1.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
2.钢铁、金融特色产业专项资金1000万元
3.总部经济专项资金2000万元
4.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专项资金600万元
5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000万元
6.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0万元
7.外贸出口专项资金200万元
8.人才引进专项资金500万元
9.职工培训专项资金500万元
10.促进就业专项资金600万元
11.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200万元
12.租金补贴专项资金700万元
13.其他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
六、重点扶持对象
1. 入驻并符合上海钢铁金融产业园重点扶持发展的各类钢铁金融及其衍生企业,按钢铁金融产业园制定的特色产业政策给予重点财政扶持。
2. 为配套区国际邮轮码头项目开发,进驻并符合街道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企业给予重点财政扶持。
3. 友谊路街道区域内的一些体量较大的文化、体育项目(企业)给予重点财政扶持。
4. 国内大集团(公司)、境外知名企业在友谊路街道区域内设立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及结算中心等给予重点财政扶持。
5. 其他符合市、区以及友谊路街道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七、规范操作程序
按宝府办[2011]28号文件要求,应严格规范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操作程序。
(一)审批程序
1. 企业符合并要求享受扶持政策的,首先应向注册地的经济开发区(园区)提出书面申请。
2. 经济开发区(园区)经初审后(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企业服务分中心联席会议审核。
3. 街道企业服务分中心联席会议核准后按规范格式上报区财政。
(二)拨付程序
1. 街道企业服务分中心上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经区核准后,由区财政直接划入街道企业服务分中心资金专户。
2. 街道企业分中心专户按核准的财政扶持资金在取得企业收据后直接通过银行贷记凭证转账方式划拨企业,严禁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付,严禁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八、其他
1.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与完善。
2. 自2011年4月1日起,街道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不再以任何方式对企业直接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对街道已下拨但尚未与企业兑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含以前年度),同样必须按宝府办[2011]28号文的要求执行,并将结算清单报街道备案。
3.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 本意见由街道企业服务分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