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宝府复字(2023)第34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0031196,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1日7时10分,申请人驾车在宝杨路同济路路口被警察拦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借道超车,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认为,案发路段没有禁令标志禁止并线变道,被申请人执法过严,可以予以口头警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1日07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沿宝杨路西向东行驶至同济路路口西约30米处,由直行车道强行向左转弯车道变道,因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告知申请人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听取申请人的辩解后未予采纳,当场开具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申辩其在虚线处变道与穿插缓慢行驶车辆的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被申请人认为,案发时左转弯车道车辆正排队缓慢行驶,申请人强行驾驶车辆进行穿插,影响后方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裁量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07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型轿车在宝杨路同济路路口,遇左转弯车道机动车缓慢行驶时,从直行车道变道加塞至左转弯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被执勤民警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执法过严的申辩主张,经查,被申请人在法定裁量范围内作出系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案发路段并无禁令标志禁止变道的申辩主张,并非其实施系争违法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本机关俱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720031196)。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