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5〕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5〕第2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苏宅组,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唐宅组,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须宅组(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209.74平方米、建设用地88698.48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88908.2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按杨行镇174.4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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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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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唐宅组  | 
      
       31193.91  | 
      
       5441777.61  | 
      
       0  | 
      
       0  | 
      
       0  | 
      
       0  | 
      
       544177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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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宝山区杨行镇苏家村须宅组  | 
      
       28205.22  | 
      
       4920400.63  | 
      
       0  | 
      
       0  | 
      
       0  | 
      
       0  | 
      
       49204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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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88908.22  | 
      
       15510038.99  | 
      
       0  | 
      
       0  | 
      
       0  | 
      
       0  | 
      
       15510038.99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5 年 09 月 30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华栋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3111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5 年 0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