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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府复字(2023)第2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9-25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司法
  • 体       裁: 决定
  • 发布日期: 2024-09-2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9-25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第298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4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7476038,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42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同年420731分在连文路环镇南路东侧约8米处,实施了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其案发时在车内睡觉,执勤民警未对驾驶员进行劝离而是直接贴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系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4200731分许,执勤民警在连文路环镇南路东侧约8米处,发现一辆号牌为皖XX的轻型栏板货车,因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当场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后经审核,被申请人开具了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辩称,执勤民警未对驾驶员进行劝离而是直接贴单,经查看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案发时,执勤民警在现场等待了十几分钟,申请人并未将车辆驶离,故申请人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辩主张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4200731分许号牌为皖XX的轻型栏板货车停放于连文路环镇南路东侧约8米处,被执法民警发现。申请人于同年423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处理并缴款。被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执勤民警工作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案发时其在车内睡觉,执勤民警未对驾驶员进行劝离而直接贴单的申辩主张,经查,根据现场照片可见,涉事车辆前车窗被遮挡,其余车窗贴有深色车窗膜,无法辨别车内情况,执法民警已做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上述申辩主张,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42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13001977476038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人民政府

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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