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宝府〔2013〕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35号)要求,本区将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本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成立宝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普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影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各街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街镇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晚12时。
(一)第一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31日,主要是制定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二)第二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规定,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街镇分别负担。街镇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的数据填报和管理
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宝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宝山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陶夏芳 副区长
副组长:彭 林 区文广影视局局长
莫新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丽英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陈继渭 区民族宗教办主任
刘建中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区物价局局长
陆凤宣 区国资委副调研员
蒋碧艳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 慧 区民政局副书记
王普祥 区财政局副局长
金钦英 区统计局副局长
谭雪明 区档案局副局长
张 波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陈贤明 区文广影视局副局长
陈文娟 区科委副主任
朱建超 区招商办副主任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影视局,办公室主任由彭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贤明、唐磊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