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11日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实行“投资预算核定、资金集中收支、监理统一委派”的办法,归集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负债规模,达到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综合平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等项目,以及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市、区配套投资由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镇配套投资由镇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教育附加、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等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自筹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等资金; (五)政府融资资金,包括国债专项、银行信贷等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补贴本区的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止金融风险、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本区非经营性公益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实行“政府一个口子负债,一个口子还本付息”的办法,项目单位及其政府主管部门均不得负债建设。 经营性和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融资的,由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商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由项目单位负债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五条 宝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督查。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建设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受区财政局委托,由上海市宝山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交。 上海宝山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载体,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负债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设立的代建制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使用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专项等资金的归集及解交,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概算、项目年度预算,经审核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七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设备采购和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前期评审、投资监理、委托审计等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制单位,是指宝山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宝山区重点基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宝山区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编制 第九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制度。 第十条 区各委、办、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宝山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重大工程要求,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由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商区财政局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评审由区计委组织开展,实施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需经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协议由区计委签订,评审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先竣工、后续建、再新建”的原则;资金来源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先预算内、后预算外,先自有资金,后政府负债”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包括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区有关单位根据区计委批准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由区城投公司根据政府资金安排和银行贷款到期情况,编制年度还本付息支出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汇总的项目支出预算、还本付息预算、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政府土地收益、政府融资,以及市配套、市补贴资金和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进度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由区计委、区财政局分别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凡项目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投资预算。 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批准后新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区计委、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由区财政局下达给建设单位、区城投公司,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区城投公司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资金来源预算,按项目实施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预算的执行。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来源预算下达给建设单位和区城投公司,承担资金来源预算的区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将各类资金及时足额解交区财政局开设的宝山区财政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建设专户)。区财政局应将当年政府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按计划划入建设专户。代表区政府与市有关单位签订配套和补贴资金协议的区有关单位,应负责资金及时划入建设专户。区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应交的自筹资金解交建设专户。区城投公司应将确定的政府融资资金及时解交建设专户。 第十六条 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由区财政局将项目支出预算和建设资金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按时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后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理银行。建设单位按项目完成情况,经投资监理审核,通过区财政局采用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供应商和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通过经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帐户支出。区财政局应按政府还本付息支出预算将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区城投公司帐户,区城投公司应严格执行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归还本息。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集中收付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开设建设专户,用于归集和划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与政府融资资金综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率、效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开设的建设资金零余额帐户(以下简称建设零余额帐户)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开设的建设专户与建设单位建设零余额帐户统一清算。 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帐户(用于收入过渡、建设管理费收支)开设也须经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应按预算、计划、合同、进度管理的规定办理。凡委派投资监理的项目,支付建设资金时须经投资监理审核。 第二十条 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资金来源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中财政性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每月初划入建设专户;政府融资资金由区城投公司在月初解交建设专户;其他资金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归集,并在月初解交建设专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经批准的资金计划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应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征地及动迁费用、建筑安装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经投资监理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开具建设零余额帐户付款凭证,向代理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设资金集中收支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建设单位项目帐户的开户管理;负责建设单位的预算、资金计划的审批;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划拨、调度、银行信贷资金的落实、政府债务的控制;选择代理银行、协调代理银行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资金清算;委派投资监理;其他相关事项。由区城投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设单位资金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的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及月度资金计划;负责与代理银行支付款项的核对工作;负责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专项等资金的归集及解交工作;其他相关事项。 代理银行负责建设专户及建设单位建设零余额帐户的开设;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支付凭证,并办理结算;负责各帐户的对帐工作;负责编制相关的支付报表;负责提供政府融资的循环贷款信贷;其他相关事项。 委派的投资监理负责建设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负责投资控制及资金监管相关的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监理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集中管理制度。由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委派投资监理;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委派投资监理。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委派投资监理的,向区财政局提出统一委派要求,由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委派。 第二十五条 投资监理单位的选用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项目前期估算阶段派驻建设单位,直至项目竣工,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监理的委托协议由区城投管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监理费用由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投资监理单位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一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行集中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实施审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区审计局批准后,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审计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用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竣工决算审计,区审计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受委托单位,委托协议由区审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审计费用由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竣工决算审计,审计费用采取财政授权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区审计局,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价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有关财务程序,财政性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审批办法。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正确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特殊情况需超过基本建设财务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予以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节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办法的,按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对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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