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多层面充分重视区域环境保护 (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想,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环境保护的矛盾,克服牺牲环境谋求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放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完善宝山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委员会等工作推进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成员单位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吴淞工业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构及宝钢集团等。 (三)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环境保护纳入到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与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把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与企业,保证各项环境保护任务的完成。 (四)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教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在全区营造和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境文化氛围。 二、分工合作,全方位切实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一)按照宝山区第三轮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工作分工,倡导科学治污,重视全民参与,切实推进各项环境污染防治任务。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与社会共同参与工作;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区市容局牵头负责全区固体废弃物治理工作;区农委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实施区域网格化环境管理整治任务。 (二)在各牵头单位按照职责推进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的同时,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特别是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实施区域网格化环境管理,完成环境整治任务。 (三)区环保局作为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全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计划编制、工作推进、日常协调、进度督查和绩效评估。 三、上下联动,多渠道实施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一)继续加大对吴淞工业区污染源监督管理,巩固综合整治成果。要建立吴淞工业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实施长效管理,重点完成宝钢集团特种钢公司、不锈钢公司的环境综合治理,大幅度减轻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 (二)加强对污染严重地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对罗店化工集聚地、大场地区化工制革企业和月浦盛桥地区烟粉尘污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劣势企业关停并转、区域整体开发和就地治理等各种手段,改善上述地区环境面貌,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并减少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对冶金行业的环境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宝山与宝钢的政府对企业契约式环境管理模式,进一步削减污染负荷,控制污染排放总量。 四、创新探索,重实效完善区域环境保护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加大对领导干部环保绩效的考核力度,建立环保绩效考核机制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跟踪督查制度,并对实施效果分年度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计划项目实施启动率和完成率、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公众满意度等三个方面。 (二)建立镇、街道、工业园区环保工作责任制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推行行政主要领导对辖区环境质量的改善负责制。要编制本辖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任务书,并将计划实施项目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要把握本辖区环境质量的变化动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按照区域环境容量分解,完成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任务,实现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三)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建立并有效使用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通过企业筹措、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维护专项资金的年度平衡;根据年度环保重点工作,统筹高效地使用专项资金。要将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支出列入区财政预算。企业要把污染治理工作纳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未达标的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断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四)创新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机制 健全污水收集处理的体制机制。建立污水治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收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负责;编制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对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和达标排放负责。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三个集中”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管机制。强化保留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引进的工业性建设项目应优先向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保留工业区集中;对环境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保留工业区,限制引进产生污染的新建项目。限制向非保留工业区引进新的工业项目及现有企业的改扩建,促进企业向环保设施完善的保留工业区集中。 主题词:环保 行动计划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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