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府复字(2021)第489号
申请人:徐振超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1956983,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6月11日16时1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境路殷高西路北约200米,被监控设备记录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申请人认为,案发路段允许在放学时间临时停车,其接好学生后立即离开,并非故意违停,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11日16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境路殷高西路北约200米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同年11月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综合窗口接受处理。经过审核,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系争《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案发路段在放学时间允许停车,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在高境路殷高西路北侧南向北方向约100米处设立了黄色警示牌,警示过往车辆驾驶员停车违法,责令驾驶员立即驶离,告知驾驶员该路段由电子警察监管。本案中,申请人无视交通警示牌之内容,仍将其所驾驶车辆停放在高境路殷高西路北约200米处,符合系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1日16时10分,申请人将车牌为苏XX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境路殷高西路北约200米处,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发现。经审核,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同年11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了系争《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系争《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及道路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法主体适格。
在办案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案发时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关于案发路段在放学时间允许停车的申辩主张,并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系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10113118195698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