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旺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永超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5)办字第25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永超与你单位惠旺物流(上海)有限公司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你单位惠旺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永超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173.91元;
三、你单位惠旺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永超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5498.91元;
四、对申请人李永超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