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玉芬、李鹏: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1日作出:沪(宝)罗府责恢决字【2025】第060275号《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壹份;沪(宝)罗府责改决字【2025】第060117号《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壹份。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
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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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政府
2025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