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宝府〔201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区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全覆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大局,按照“两区一体化”、“五个好”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构建“区—镇(街道、园区)—村(居)”的环境保护三级监管体系,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形成“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提升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精细化水平,加快建设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宜居宜业宜游相融合的现代化滨江新区。
二、健全环境保护三级监管机构
(一)加强区级环保部门队伍建设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执法监察、环境监测和宣传教育的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机构人员编制,注重环保专业人才的招聘和培养,加强考核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养、综合能力和工作作风。按照国家有关执法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落实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
(二)充实镇(街道、园区)环保监管力量
1.健全组织机构。各镇(街道、园区)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在现有管理模式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工作机构,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进一步充实环境监管力量,落实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各镇环境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承担,配备2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环保监管工作由镇城乡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承担,配备3—5名环保监管工作人员;各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社区管理办公室承担,配备3—5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各园区环境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园区负责建设管理的部门承担,配备3—5名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区环保局业务指导。
2.提高人员素质。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和环保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录,也可在原单位内部调剂,但所录用或调剂的人员中至少满足1人及以上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由区环保局会同各镇(街道、园区)实施。
3.保障工作开展。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健全基层环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基层环保人员的全员培训、考核激励,以保证环保工作正常开展。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环保工作的指导、检查,通过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环保工作水平。
(三)组建村(居)环保队伍
各村(居)要贯彻落实区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1+6+1”文件精神,确定1名村(居)主要干部为环保联络员,专门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组建环保志愿服务队伍,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环境保护三级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着力完善环境保护三级监管体系。
(一)区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区环保局履行全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国控、市控和区控重点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检查和评估镇(街道、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公安、农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推动本领域环保监管工作,并对镇(街道、园区)开展的相关环保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道、园区)主要职责
各镇(街道、园区)要根据属地监管职责,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和执法资源,将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行使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1.加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组织制定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各项计划和污染减排,做好环保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通报和公布工作。
2.协助区环保局开展辖区内重点及风险污染源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环境执法,完善“一厂一档”制度。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责任人,落实环境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巡查。
3.负责辖区内一般环境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区环保局指导下,防范和协调解决一般环保信访矛盾;加强辖区内环境隐患排查力度,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4.负责对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提出环保初审意见,参与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5.加强土地、房屋源头管理,严守环境保护的底线,统筹安排项目准入,尤其是强化对出租行为管理,防止辖区范围内各村、生产队任意为污染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此消彼长、屡禁不止的现象发生,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
6.协助做好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等工作。
7.加强环保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8.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村(居)主要职责
1.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知识,提高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2.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强化对出租行为管理,避免为污染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现象屡禁不止。做好本区域内工业企业的源头把关、摸底调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3.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巡查发现、初期制止和前端处置等措施,发现环保事故隐患及时上报。
4.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管理,根据年度或阶段性工作部署,区政府与镇(街道、园区)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责任书,制订并落实各项措施。
区环保局要会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采用年终考核方式,对区政府年初下达给镇(街道、园区)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考评小组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实地检查、发放调查问卷、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被考核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按照考核标准和相关工作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评分,评选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有关部门,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道、园区)党政机关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和干部档案管理,并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发现不及时、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个人,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严格问责;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环保局要拟定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