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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张行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信息来源: 区规划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1-01-07
【字号
  • 所属类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1-01-07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01-07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规划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0〕第1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0〕第 100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原张行村;拟征收农用地105.20平方米、建设用地1615.5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720.7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39.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元4.50/平方米,蔬菜地元7.80/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拟征地村组

拟征地  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原张  行村

1720.70

240553.86

0

0

0

0

240553.86

合计

1720.70

240553.86

0

0

0

0

240553.86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2月

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中杰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0370              监督电话:56109705

 

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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