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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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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7-09-15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7-09-0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司法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机关考勤管理规定》已经今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7年8月22日
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保证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午8:30-下午17:00),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机关考勤以科室为单位,实行科长负责制。各科室每月填报《人员考勤表》(表一、表二),对科室人员病、事、公休假等情况做好记录。次月3日前,科室长签名后将考勤表报政治处备案。

(三)为严肃考勤制度,政治处负责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该年度不进行考核。

二、休假制度

(一)凡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公休者,由政治处每年年初发放公休单。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及其他休假应提前提出,并按请销假规定办理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每值班一天按规定执行。

(五)凡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或服从安排在下班后或者双休日加班的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统筹安排,可向政治处申领调休单进行补休。加班时间满二小时,不满四小时的,可调休半天;加班四小时以上的,可调休一天。科室负责人将调休情况于《人员考勤表》上注明。

三、请销假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假期是指法定假期、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二)法定假期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中秋1天。

(三)请假以1天起为累计,副科级以下干部(不含副科)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政治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批准,然后由政治处存档备案;科室负责人(含副科)休假先报政治处审核,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政治处报党委书记批准并存档备案。

(四)各类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其他

(一)其他假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宝山公证处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带薪年休假制度

2、病假制度

3、探亲假制度

4、事假制度

5、婚丧假期制度

6、生育、哺乳假制度

7、机关考勤表

 

 

 

 

 

 

 

 

 

 

抄送:市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79月4日印发

 


附件1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215日施行)

对象

工作年限

年休假天数

1年不满10

5

10年不满20

10

20年以上的

15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年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使用。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5、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有下列情形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补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附件2

病假制度

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46日实施)

工作年限

病假时间

工资待遇

不限工作年限

2个月以内

发原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

3个月

发原工资的90%

7个月

发原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7个月起

发原工资的80%

   

    1、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无病假证明单的按照事假或公休处理。

2、市级劳动模范可以适当提高待遇。

3、见习期发生病假,见习期相应延长。

4、经组织批准半工半休的,原则上工资照发。

5、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6、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

7、上述原工资为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病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停发。

8、事业单位原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八类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医保补贴。奖金不发。

 

附件3

探亲假制度

 

国发(198136号文《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132号文《批转劳动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1981)资创字92号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行(198125号文《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享受

对象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探望

对象

探望配偶

未婚人员

探望父母

已婚人员

探望父母

假期

规定

每年1次,30日;

两年1次,60日。

每年1次,20日;两年1次,45日。

4年一次,20日。

路费

报销

1、市内交通(不包括出租机动车辆)、长途汽车及因坐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2、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普通房间床位费。

3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1、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但上述探亲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人员。

3、实习期、试用期人员,上半年实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

4、一年中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者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5、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附件4

事假制度

 

文号

沪人(199224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446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事假天数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者连续事假不超过1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者连续事假超过1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

旷工处理

事假超过六个月

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照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也不作为计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1、工作人员请事假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上述工资为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事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停发。

4、事业单位原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八类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医保补贴。奖金不发。

附件5

婚丧假期制度

 

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假期名称

享受条件

假期天数

婚假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10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3

岳父(母)、公婆死亡

1-3

      

   1、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后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凡休婚假者,休假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

3、探亲假与婚丧假同时享受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6

生育、哺乳假制度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1220日发布)

类别

条件

假期

待遇

产前假

妊娠7个月(28周)以上

不超过2个半月

基本工资80%

不请产前假

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产假

单胎顺产产假、生育假

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满24周岁,另增加产假30

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在此期限内,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奖金。

难产或者多胎(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由医院出具证明)

妊娠4个月以内

15

妊娠满4个月

42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确需在家哺乳的。

6个半月

基本工资80%

授乳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本人上班却有困难且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科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送政治处备案。

2、产前休息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3、凡请产假者,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左右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至政治处核定产假时间,并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

4、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5、女职工生育后确需在家哺乳且工作许可的,由本人在产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政治处备案。

6、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提出申请后,可延长哺乳假6个月。

7、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女职工。

附件7

人员考勤表

表一

          月)

科室:

日期

   

  

 

 

 

事由及天数

 

 

科室负责人:

说明:1、当日科室人员全勤的,不必记录于本表。

      2“假类”是指病假,事假,生育、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3、符合加班不休或者换休情况的,请在当日备注栏中注明。

      4、请将当月病事假单、公休单附于表二。

      5、人员考勤表请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交政治处。

表二

附件(病、事假单、公休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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