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机关考勤管理规定》已经今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
2017年8月22日
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保证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午8:30-下午17:00),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机关考勤以科室为单位,实行科长负责制。各科室每月填报《人员考勤表》(表一、表二),对科室人员病、事、公休假等情况做好记录。次月3日前,科室长签名后将考勤表报政治处备案。
(三)为严肃考勤制度,政治处负责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该年度不进行考核。
二、休假制度
(一)凡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公休者,由政治处每年年初发放公休单。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及其他休假应提前提出,并按请销假规定办理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按照值班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每值班一天按规定执行。
(五)凡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或服从安排在下班后或者双休日加班的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统筹安排,可向政治处申领调休单进行补休。加班时间满二小时,不满四小时的,可调休半天;加班四小时以上的,可调休一天。科室负责人将调休情况于《人员考勤表》上注明。
三、请销假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假期是指法定假期、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二)法定假期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清明1天,端午1天,中秋1天。
(三)请假以1天起为累计,副科级以下干部(不含副科)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政治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批准,然后由政治处存档备案;科室负责人(含副科)休假先报政治处审核,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政治处报党委书记批准并存档备案。
(四)各类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
四、其他
(一)其他假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宝山公证处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带薪年休假制度
2、病假制度
3、探亲假制度
4、事假制度
5、婚丧假期制度
6、生育、哺乳假制度
7、机关考勤表
抄送:市司法局
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附件1
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施行) | ||
休 假 天 数 规 定 | 对象 | 工作年限 | 年休假天数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
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
满20年以上的 | 15天 | ||
若 干 规 定 |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年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使用。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5、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有下列情形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补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
附件2
病假制度
文 号 | 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1981年4月6日实施) | ||
内 容 提 要 | 工作年限 | 病假时间 | 工资待遇 |
不限工作年限 | 2个月以内 | 发原工资 | |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 第3个月 | 发原工资的90% | |
第7个月 | 发原工资的70% | ||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第7个月起 | 发原工资的80% | |
若 干 规 定 | 1、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无病假证明单的按照事假或公休处理。 2、市级劳动模范可以适当提高待遇。 3、见习期发生病假,见习期相应延长。 4、经组织批准半工半休的,原则上工资照发。 5、复工后即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6、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 7、上述原工资为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病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停发。 8、事业单位原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八类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医保补贴。奖金不发。 |
附件3
探亲假制度
文 号 | 国发(1981)36号文《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1)32号文《批转劳动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1981)资创字92号文《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行(1981)25号文《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 | |||
内 容 提 要 | 享受 对象 |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 ||
探望 对象 | 探望配偶 | 未婚人员 探望父母 | 已婚人员 探望父母 | |
假期 规定 | 每年1次,30日; 两年1次,60日。 | 每年1次,20日;两年1次,45日。 | 4年一次,20日。 | |
路费 报销 | 1、市内交通(不包括出租机动车辆)、长途汽车及因坐火车或四等舱轮船的费用。 2、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普通房间床位费。 3、50周岁以上、乘火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 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报销 | ||
若 干 规 定 | 1、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但上述探亲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见习期、实习期、试用期人员。 3、实习期、试用期人员,上半年实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 4、一年中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探亲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者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5、离异后孤身一人的,按未婚处理。 |
附件4
事假制度
文号 | 沪人(1992)24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4)46号文《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 ||||||
内 容 提 要 | 事假天数 |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或者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者连续事假超过1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 |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 | 旷工处理 | 事假超过六个月 |
工资待遇 | 基本工资照发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 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 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计发当年的工龄工资,也不作为计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 |
若 干 问 题 | 1、工作人员请事假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事假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扣发基本工资。 2、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上述工资为基本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事假期间,工作性津贴停发。 4、事业单位原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八类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医保补贴。奖金不发。 |
附件5
婚丧假期制度
文 号 | 劳动部(1980)劳总薪字29号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内 容 提 要 | 假期名称 | 享受条件 | 假期天数 |
婚假 | 男满22周岁 女满20周岁 | 10天 | |
丧假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 3天 | |
岳父(母)、公婆死亡 | 1-3天 | ||
若 干 规 定 | 1、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去料理后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凡休婚假者,休假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 3、探亲假与婚丧假同时享受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
附件6
生育、哺乳假制度
内 容 提 要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0日发布) | ||||
类别 | 条件 | 假期 | 待遇 | ||
产前假 | 妊娠7个月(28周)以上 | 不超过2个半月 | 基本工资80% | ||
不请产前假 | 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 ||||
产假 | 单胎顺产产假、生育假 | 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满24周岁,另增加产假30天 | 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金。在此期限内,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奖金。 | ||
难产或者多胎(由医院出具证明) |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由医院出具证明) | 妊娠4个月以内 | 15天 | |||
妊娠满4个月 | 42天 | ||||
哺乳假 | 女职工生育后,确需在家哺乳的。 | 6个半月 | 基本工资80% | ||
授乳假 |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 |||
若 干 规 定 | 1、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本人上班却有困难且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科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送政治处备案。 2、产前休息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3、凡请产假者,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左右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至政治处核定产假时间,并做好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 4、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5、女职工生育后确需在家哺乳且工作许可的,由本人在产假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送政治处备案。 6、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提出申请后,可延长哺乳假6个月。 7、本制度适用于计划生育范围内的女职工。 |
附件7
人员考勤表
表一
( 年 月)
科室:
日期 | 请 假 | 公 休 | 备 注 | |||
姓 名 | 假 类 | 事由及天数 | 姓 名 | 天 数 | ||
科室负责人: |
说明:1、当日科室人员全勤的,不必记录于本表。
2、“假类”是指病假,事假,生育、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3、符合加班不休或者换休情况的,请在当日备注栏中注明。
4、请将当月病事假单、公休单附于表二。
5、人员考勤表请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交政治处。
表二
附件(病、事假单、公休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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