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宝第2120235525号)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宝第2120235525号)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3-11-21
【字号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3-11-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3-11-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何月玲(上海市宝山区阿玲嘉鑫理发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宝第2120235525号
单位名称(或姓名) 何月玲(上海市宝山区阿玲嘉鑫理发店)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处罚事由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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