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_重大行政决策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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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重大行政决策
  • 主题分类: 工商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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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12-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对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印发、2019年延长有效期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予以修订。2024年3月20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十七条“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的规定,我局作为承办单位,近期组织开展《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相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整体目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24年2月28日,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

《宝山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宝府办〔2016〕16号)现已到期失效。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和完善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沪市监注册〔2024〕61号)等文件规定及精神,宝山区决策推进《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月,我局启动《细则》制定工作,按照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

(一)调研起草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等要求,结合宝山区场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对照兄弟区政府住所登记管理措施,起草《细则》。经多次会议讨论,并向我区发改委、国资委、司法、投促办、规划资源、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征求意见后,对初稿予以完善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我局对于《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法制预审查及公平竞争预审查。

(二)征求意见

一是公开征求。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二是座谈5月16日,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中对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有深入了解的代表,专题听取各方意见。三是实地走访。5月,局实地走访宝新园(园区)、宝恒(园区)等介绍《细则》,听取企业意见。四是上级部门征求意见。5月14日,向上级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有效意见;在座谈和走访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充分沟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均表示无异议;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反馈无意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无意见、市局登记注册处提出了7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6条,未有重大分歧。具体内容见《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三)专家论证

我局2024年6月6日邀请公司法学者等5位专家进行了专题论证。专家从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制度实施、规范行为监管等角度展开论证,一致认为《细则》具备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共反馈意见建议11条,其中采纳2条,未有重大分歧。具体内容见《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四)风险评估

委托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对《细则》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具体内容见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

经区市场监管局内部法制审查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区发改委、区司法局进行政策一致性和合法性审查。

区司法局委托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反馈了2条参考建议:一是借鉴和引进“住所托管”机制;二是调整实施时间。我局正在推进《集中登记地登记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对于兄弟区推行的“住所托管”机制进行了借鉴,而本次《实施细则》的条款仅对于授权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做原则性规定。我局对于实施时间进行了调整。

7月下旬,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细则》送审稿及制定过程相关资料等报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审查,区府办法律事务科反馈了3条修改意见:一是调整授权条款,删除“区政府或其授权的******”中的“区政府或其授权的”;二是将第十条“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区国资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应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修改为“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国资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三是将第十四条认定集中登记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为“认定集中登记地的,区政府应当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我局已对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三、主要制定内容

在《办法》的框架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制定我区《细则共分为十二个章节、24条,涉及:目的和适用范围、住所登记要求、住所使用证明、企业集中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综合监管、参照适用条款、实施时间等。细则对于《办法》的原则性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主要草拟内容包括: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细则第一条草拟为: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等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理由:依据市局2024年2月23日印发的《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要求,考虑辖区场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将《办法》中“有效利用住所资源”调整为“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

)住所登记要求

《细则》第七条新增以载明具体用途的特种用途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由国资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该房屋可以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理由:辖区内载明具体用途的特种用途房屋存在占地面积大、闲置的情形,但在该功能性区域,存在配套商业用房与需求量不对称的矛盾,需要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释放场地资源。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转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对特种用途房屋住所登记要求予以细化。

对于“未载明具体用途的特种用途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特殊情况,可参照市局注册工作通报的意见执行,在本条款中不做细化。

本条款对授权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住所使用证明

1)《细则第十条新增:经营主体住所属于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场所的,提交超市企业营业执照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

理由: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企业使用的住所属于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食品经营许可范畴对于大型超市的定义,将“大型超市”的界定标准明确为“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

2)《办法》第九条: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细则》第十条草拟为: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他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付款凭证,上述材料不能证明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他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理由:《办法》对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的住所使用证明仅提到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但对于房屋用途证明文件并未细化,因此沿用《宝山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6)关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住所使用证明的规定。

3《办法》第九条属于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细则》第十条草拟为: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区国资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理由对于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参考《上海市奉贤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关于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要求,并依据《办法》对于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进行细化。《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出具的将该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主体为各镇政府,且相关证明文件应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本条款对授权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4)《细则》第十条新增: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住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理由:由于产权证明不能准确体现实际门牌号的现实状况,而公安部门为门牌号的管理部门,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5)《细则》第十条新增:房屋涉及转租的,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意授权租赁的期限。

理由: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的规定,细化转租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企业集中登记地

(1)《细则》第十第一款草拟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可以认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辖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新增第二款:集中登记地的房屋所有权人无需再行分割房屋室号,申请人可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进行登记。

理由: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操作要求,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补充集中登记地登记要求。

本条款对授权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2)《细则》第十四条草拟为:认定集中登记地的,区政府应当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做好组织实施。

理由:本条款对组织实施主体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3)《细则》十条新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得入驻集中登记地:

(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对经营场地有性质、面积等要求的许可类经营范围,且按要求必须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一致的;

(二)从事的经营项目或业态可能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风险的 

理由:借鉴《上海市黄浦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入驻集中登记地的情形,考虑到集中登记地虚拟注册的实际情况,一是对涉及实际场地要求的经营主体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二是出于监管风险的考虑,对于可能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产生风险的经营主体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五)个体工商户登记地

《细则》第十六条草拟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的服务、管理和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做好组织实施。

理由:参考《临港新片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第八条授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际地址备案操作细则。

本条款对授权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一址多照

《细则》第十九条新增:原经营主体已搬离但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提交产权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解除原租赁关系的证明,登记机关可以将该场所登记为新入驻经营主体的住所。

 理由:参考市局2024年2月23日印发的《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对于一址多照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七)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

《办法》第十五条: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应当对本辖区内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

市市场监管局归集前款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经营主体使用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细则》第二十草拟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非居住用房、集中登记地等房屋的地址、产权、类型、租赁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保持动态更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集前款信息,建立区级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用作经营主体住所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在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上传、提交相关住所证明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进行校验审核。经营主体使用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中的房屋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理由:借鉴《上海市黄浦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信息上传、数据校验审核的主体进行明确。

根据市、区两级文件精神,建立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是为了通过数据赋能简化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区市场监管局承办此项工作,此项工作仍在推进阶段。

本条款对授权单位的范围进行明确,待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本细则为正式授权文件。

(八)综合监管

《细则》第二十条: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修改为“建设管理”

理由:根据区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意见进行调整。

四、下一步计划

(一)报区府办。拟于9月下旬,将《实施细则》送审稿及制定过程相关资料等报区府办政务公开科。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计划于9月审定通过《细则》并正式发布。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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