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作了下列修改和补充:
一、保护户口登记权利。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中有关剔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的规定,市公安局专门下发文件,取消了常住户口的“冻结”。同时,《规定》明确了户口在合法固定住所登记的原则。
二、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一是取消了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员的户口注销;二是在户口登记时强调保护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利益;三是放宽了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商品房和投靠到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的户口迁移条件。
三、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户口证件等八大类二十二项户口业务时,市民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就可在派出所当场办理。四、切实做到公正透明。《规定》取消了户口类强制措施,并和《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一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上网公布,操作程序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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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