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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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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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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宝府办〔2012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的源头防治腐败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土建工程及水务、绿化、修缮等工程,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三条 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应成立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安全质量、资金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涉及工程的有关科室(部门)共同参与。

第四条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是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筑管理所(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建管所区招标办)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日常承发包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山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五条 区监察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查、督促,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纪律规定的行为。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形成会议纪要。

以上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向本单位的监察部门报备。

第七条 项目报建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向区招标办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八条 招标代理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会纪要、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应报区招标办备案通过。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邀请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评标文件等资料,建设单位自行归档。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九条 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不特定的具有承接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报名,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在区交易中心接受现场公开报名。

第十条 评标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其中由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格。技术、经济方面等专家由招标人于评标前48小时内从宝山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 中标及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区交易中心大厅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中标结果报区招标办备案,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自行做好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并将施工合同报区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的材料,由建设单位向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监督手续。区及以下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项目向区质监站报监,水务、绿化、住宅修缮项目分别向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有关职能机构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各镇、社区(街道)、园区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管所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绿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修缮项目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有较大设计变更和投资变化的,必须由小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变更后的工程总价增幅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第十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进度执行,在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80%

第十九条 工程的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计。区级财政建设项目应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型建设项目应建立建设档案,具体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手续、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纪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审计情况表、验收报告、廉洁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项目立项时,不允许有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区监察局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公开招标项目的廉洁协议须报区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各有关事业单位的小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交通委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073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监察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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