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1月4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宝山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42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目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本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也是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它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实施的时间、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二)目标 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由各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直接发放到人,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的实施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登记时间、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申请登记时间 1、每年的7月1日-8月31日为奖励扶助金申请登记时间。 2、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的,并符合其它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金的申请登记。 3、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 (三)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 5、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区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奖励扶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男已超过60周岁或者女已超过55周岁的,以2004年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到亡故为止。 2、对于因发生了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保障 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主要由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负担,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实行政策性支持,按照年度实际发放的金额给予适当的补贴,其中长兴乡、横沙乡和罗泾镇给予50%补贴;其他镇和城市工业园区给予25%补贴。根据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拨付清单,区财政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支持的资金拨付到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本支持政策暂定至2007年12月31日止。区财政和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应将各自承担的奖励扶助金发放金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有关科目核算。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乡、镇(含工业园区)组织实施。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必须按扶助资金的总额,及时足额划拨到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由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于每年12月底之前发放到人。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乡、镇(含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中心必须对扶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2、区人口计生委应按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做好奖励扶助金预算编制,及时上报年度预算。 3、区财政和乡、镇(含工业园区)财政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地区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 4、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5、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赢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每年由区实施工作协调小组对本地区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资金保障、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综合评估。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余情况。 (三)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区政府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监督。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扶助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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