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
宝府办〔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制订的《宝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即时处置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火灾扑救
4.6 空中支援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专业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演练
7.2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提高突发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做好各项扑火准备,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应对工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高效有序,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1.4.1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1.4.2 按照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本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和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1.4.2.1 I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重伤的;
(3)严重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发生在与外省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
1.4.2.2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森林火灾:
(1)受灾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4)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火灾跨区界的。
1.4.2.3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森林火灾:
(1)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
(2)造成1-2人死亡的;
(3)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1.4.2.4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
1.5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落实各项责任制。
1.5.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1.5.3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5.4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全社会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手段,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科技水平。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宝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承担。
2.2应急联动机构
宝山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统一指挥本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3.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承担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森林防火工作;
(2)负责宣传贯彻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
(3)具体部署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4)组织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6)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并会同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和必要的现场媒体服务工作。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各相关单位以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为基础,提供相关物资保障。
(3)区经委(信息委):组织、协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火场与指挥部门的通信保障工作,保证森林火灾扑救现场的指挥通信畅通。
(4)区农委:负责农村地区林地、森林的防火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5)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公路两侧树木的护林防火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和队伍的快速运输。
(6)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区城市化地区及外环线绿带森林、绿化的防火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灾后森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7)区水务局:负责河道两侧树木的护林防火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8)区旅游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9)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实施必要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管制,保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人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10)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保障周边居民区及重要设施安全。
(11)区民政局:加强已建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济,负责做好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和安置等善后事宜。
(12)区财政局: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
(13)区教育局:组织在中、小学校学生中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调配医疗救援力量,做好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15)区环保局:对森林火灾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监测。
(16)区气象局: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17)驻区部队、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林火扑救、公共秩序维护和重要目标保卫等工作。
(18)各街镇和工业园区: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事发区域的应急自救,并做好群众疏散、安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
(19)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3.4 现场指挥组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所在街镇(工业园区)负责成立现场指挥组。必要时,现场指挥组也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现场指挥组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森林火灾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林业、绿化、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处置需要建立现场专家组,为突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尤其是对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周边的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知识;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森林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地带的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3.2.1区气象局根据本区天气预测情况,及时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工作。
3.2.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密切关注森林防火网站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根据区气象局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做好分析研判。
3.3林火监测
建立森林火灾监测机制。各镇林业站、各街道和工业园区职能部门是本地区森林火灾的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在森林防火重要时段,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分析相关监测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时进行预警,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涉及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以及在学校等特殊场所应用有效的公告方式。
3.4.3 预警行动
进入森林火灾预警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预案;
(2)需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发生森林火灾的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森林火灾危害等常识;
(3)根据需要,疏散、转移可能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动员预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公安(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110、119火灾报警系统作用。
4.1.1 全区森林火灾的报警电话为110、119。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与个人应当及时报警,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办公室信息值班室、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办公室信息值班室、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并及时报告市护林防火办公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 森林火灾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森林面积、幼林及其他财产损失情况;受火灾威胁人员情况;火场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火场天气情况等。
4.2即时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镇、工业园区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疏散人员、控制风险,防止事态扩大。
4.3先期处置
4.3.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森林火灾实施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3.2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街镇、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4 分级响应
本区森林火灾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4.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森林)、Ⅲ级(较大)火灾,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将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
4.4.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办。
4.4.3 响应等级调整
森林火灾的等级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森林火灾发生在重要区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5火灾扑救
4.5.1 扑救措施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5.2 队伍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3 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政府要在有森林区域的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5.4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4.6空中支援
视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开展火情监测、空中调度等支援任务。
4.7信息发布
4.7.1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会同区新闻办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决定和公布。
4.8.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处置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护林防火办公室和市应急联动中心。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处置情况报区应急办及市护林防火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 受灾人员安置
区民政部门、事发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火烧迹地更新造林
对火烧迹地,区绿化、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森林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3 森林火灾案件处理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由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森林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森林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5.2调查和总结
5.2.1 调查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受灾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2.2 总结
区森林防火机构要及时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要及时组织修订,以利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施设备,并依托和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区经委(信息委)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森林火灾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专业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区、街镇两级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的供应。有森林区域的防火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设备和机具,并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3队伍保障
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森林区域的有关单位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加强日常火情隐患的巡视与检查,防患于未然。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6.4交通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区建设交通委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交通通畅,必要时,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事发地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
6.5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实行属地负责制,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6.6技术保障
区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等级预报等技术保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收集森林扑火技术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应用科学技术,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7.1培训演练
区森林防火机构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绿化、林业部门干部职工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市民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并开设有关扑火知识讲座。
7.2奖惩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森林火灾中由于迟报、虚报瞒报、失职渎职,导致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森林火灾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负责编制和解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护林防火办公室备案。
区有关部门、街镇、工业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部门、本地区处置突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2 预案修订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对预案进行评审,根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预案修订后,报区应急办审核。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