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宝委〔2019〕35号文件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室”、“上海市宝山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社会组织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十一枚印章。
原“上海市宝山区知识产权局”印章从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印章从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转入上海市宝山区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印章从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转入上海市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原“上海市宝山区公务员局”印章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入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组织部。
原“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地震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上海市宝山区旅游局”等十六枚印章即日起作废。
印模如下: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18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集团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