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3月21日)_行政处罚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3月21日)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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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       裁: 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03-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4-03-2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处罚公示(2024321日)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处罚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宝第2120242507号 石艳(上海市宝山区槿叶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100元 2024/3/21
2 宝第2120242508号 石艳(上海市宝山区槿叶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 2024/3/21
3 宝第2120242511号 上海宇东美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91310113MACMQ8F40C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整 2024/3/21
4 宝第2120242512号 王晶晶(上海市宝山区易美美容店)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100元 2024/3/21
5 宝第2120242513号 上海缔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LL1Q4L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900元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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