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文号:宝人员催[2023]0008
张雪霞:
本机关于2023 年9月18日发出宝第2220233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2023 年10月3日前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没收款人民币玖佰柒拾元整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于2024年5月16日前向上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在2024年5月6日前到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人:俞女士、彭先生,联系电话:56870156,联系地址:宝山区罗泾镇新川沙路529弄21临二楼。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