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文件精神,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全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制订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奖励费等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基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区域 类别 |
区域范围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m²建筑面积) |
价格补贴 (元/m²建筑面积) |
A类 |
高境、大场(原祁连 除外)、庙行 |
2713 |
400 |
B类 |
淞南 |
2430 |
400 |
C类 |
大场(原祁连) |
1799 |
400 |
D类 |
杨行、顾村、月浦(原 盛桥除外) |
1799 |
350 |
E类 |
罗店、月浦(原盛桥) |
1246 |
350 |
F类 |
罗泾 |
1167 |
350 |
二、 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
对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申请新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易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奖励费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区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区征地事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3.各镇、园区可根据本地区同区域商品房住宅市场情况,结合在外过渡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租房补贴标准。
(二)搬家补助费
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向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性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放搬家补助费。
(三)设备迁移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核定。
(四)奖励费
对按时签约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征收主体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确定。
四、 实施日期及执行
本标准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原征收基地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按原批准征收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