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宝府〔2011〕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政府同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
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5月3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和《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和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指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健全我区住宅物业管理领导的组织架构,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和《若干意见》要求,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职责,将业主大会(业委会)建设工作纳入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范畴,落实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充实人员力量,开展具体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的整体水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切实加强物业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三、完善制度,齐抓共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规定》和《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的作用,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真正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积极协调,化解矛盾,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平稳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做好应急处理及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工作。
四、强化培训,夯实基础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居委会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协调物业管理纠纷,保证我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业委会)建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处置住宅小区的矛盾纠纷。
附件:街镇物业管理联系单(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物业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