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宝府办〔200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力度,缓解本区高中阶段困难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对《关于调整本区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宝府办〔2007〕55号)中高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标准进行再次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教育部门对本区城乡低保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本区普通高中、区重点高中、市重点高中的,学费减免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学期500元、600元、700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主题词:民政 学费 减免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