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生产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庙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具体如下:
一、奖励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等。举报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并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和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举报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行业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为10-60元人民币。其中举报内容经核实属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元奖励;属于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元奖励;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元奖励;属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60元奖励。
(五)街道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张庙街道、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人系张庙街道聘请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负有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职责的人员以及在监管执法中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
(四)举报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前已排查出隐患并开展治理的,或者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举报事项
(一)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四)非法处置烟花爆竹余废药物行为;
(五)消防安全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未批建房行为或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涉及其它安全事项,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张庙街道安委办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到安委办办公室领取奖励。
(二)张庙街道安全办撰写举报内容整改情况说明,并填报《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经街道财务部门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拨款至安委办。
五、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来人来访来信举报。
举报电话:18017973983
来访举报联系部门:街道安委办
来信举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590号街道安委办
本举报制度由张庙街道安全办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街道安委办所有。
附件: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