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了部署。现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就本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干部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好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改善宝山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实现区委提出的“一年小变样,三年中变样,五年大变样”的目标。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 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媒介,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工作,由区法宣办组织落实,区政府法制办、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与。 (二)组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为《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等。在区党校和行政学院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中,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知识列入培训课程。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组织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列入今年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学法计划。通过学习,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在本年度内,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人事局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组织本区行政执法人员采用远程教学形式,网上直播主讲课程,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将《行政许可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科目并进行考核,使行政执法人员初步掌握《行政许可法》基本内容。 3、在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的基础上,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人事局组织短期集中培训,重点掌握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 4、开展政府法制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举办本区政府法制干部培训班,此项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对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实施部门(机构)提出清理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内容,凡自行设定的,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有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均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进度安排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要在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依据上位法作出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各类文件查清情况,做好依据上位法清理结果进一步进行清理的准备。据此,对本区清理工作的进度安排如下: 1、2004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区各级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提出清理报告,或者对上级制定的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对依据上位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查清情况,做好初步清理,并上报初步清理意见。 2、对所依据的上位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及时按照上位文件的清理结果,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依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并在2004年5月1日前上报清理意见。 三、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清理工作 在完成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许可事项的清理,由区监察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计委、区编办、区委区政府政策研究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由区计委(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 四、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区政府直属机构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类主体由区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3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月底前区政府法制办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6月底前由区政府分别在宝山报、宝山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分批公布本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 五、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市主管部门工作规范,对目前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凡是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及清理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应予以修改。此项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 经清理后,下列内容应当在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的修改、废止情况;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 (三)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结果。 以上三项工作清理结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并在宝山报、宝山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 七、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制度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中以及在其实施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积极研究,探索落实的办法,适时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疫检测、登记等实施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工作来落实,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这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区政府法制办、区人事局、监察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精心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确保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本区各项准备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落实好人员、经费等相应工作措施,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切实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与市政府的要求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确保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时行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初步建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制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主题词:法制 贯彻实施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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