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提升宝山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提高地产农产品安全水平,促进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2006年出台了《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宝府办〔2006〕61号)。此后,2007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又相继出台了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实施细则及补充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精神,新形势下对农业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有了新的要求,原政策需要重新修订发布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分九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明确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从土地、人才和组织等要素的角度,分别对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基本要求。
1、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业规模要求种植粮食、蔬菜、水果、花卉等作物综合面积不少于300亩,或单独种植粮食或者蔬菜面积不少于100亩;持水产养殖证并进行正常水产养殖生产,面积不少于60亩;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需满足市、区级相关规模要求;
3、鼓励吸纳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民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就业。吸纳本地农民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根据《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宝人社规〔2018〕2号)要求,参加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
5、获得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必须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其中“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必须由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颁发。
6、取消规模经营政策。未按要求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虚报流转面积,扣除虚报的面积后规模达不到政策条件;发现有经营土地转包、分包;50%以上的经营土地长期抛荒,不进行生产;发现设施农用地移作他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违禁农药或市、区级农药残留检测2次(含)以上超标;综合考核评分70分(不含)以下。
7、取消绿色农产品奖补。绿色农产品获证单位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奖补资金拨付之后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严重超标;超范围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等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绿色农产品奖补资金用于获证单位申请认证相关费用的补助,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奖补内容及标准。
1、规模经营奖补。明确对符合农业规模经营要求的单位每年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财政奖补,如满额奖补每年每亩标准为:蔬菜2500元;粮食1500元;水果、花卉1000元;水产900元。区、镇财政按7:3比例承担。并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详细列出奖补金额的计算方式、考核系数设定、对考核优秀奖励以及采取的考核方式。
2、职工参保补贴。按宝人社规〔2018〕2号文件要求实施。
3、绿色农产品奖补。
(1)已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在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由财政予以奖补。已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由财政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奖补3万元。
(2)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8万元,最高奖补金额30万元;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单位单个品种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20万元。
(3)以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每年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地产农产品给予奖补,由市、区级财政承担80%,镇级财政配套20%。其中:稻谷500元/亩,大米600元/亩;水果(含草莓、西甜瓜)1500元/亩;非绿叶蔬菜300元/吨,绿叶菜500元/吨;食用菌500元/吨;鱼类8000元/吨,虾蟹类5000元/吨,其他(大水面或不投喂饲料的品种)1000元/吨;加工类产品实行三年内一次性奖补,在获证当年以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奖补200元/吨。
(五)财政资金拨付和管理。明确奖补资金的拨付流程和资金账户有关要求。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区、镇、村三级监管职责和奖补对象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明确文件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自2019年6月2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符合本意见奖补要求的单位适用于本意见。
四、与原有政策的主要区别
(一)将按要素直接给予补贴改为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现行政策是按种植面积和本地职工数量要素直接给予补贴的方式,拟调整为根据规模经营单位的考核成绩给予奖补。
(二)建立农业规模经营组织考核制度。奖补资金下达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任务清单细化考核条目,将农业面源污染、投入品管理等考核目标列入考核内容,更好落实市、区两级对乡村振兴和绿色农业的部署和要求。
(三)奖补对象侧重从事地产农产品生产的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和家庭农场。现行政策除对规模生产粮食、蔬菜、水产等规模经营单位补贴外,还对近8千亩的林木予以土地流转费补贴。考虑沪财预〔2017〕3号文《关于印发<市对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已把公益林土地流转补贴纳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拟明确公益林不再纳入到农业规模经营奖补范围。
(四)鼓励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按照宝人社规〔2018〕2号文参加职保。
(五)调整区、镇两级财政承担比例。将区、镇两级财政对土地流转费补贴承担比例7:3和对职工工资补贴承担比例6:4统一调整为承担比例7:3。
(六)新增对绿色农产品的奖补政策。在上海市绿色农产品奖补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补政策,力争到2022年,全区绿色食品认证率达到30%以上。
宝山区农业农村委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