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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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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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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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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宝府办〔20111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十六部门关于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实施宝山区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着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在宝山“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贯穿落实到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广泛调动企业、各街镇(园区)、中介机构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激发全区经济活力,提升区域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实施宝山区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着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要坚持如下原则。
  
(一)企业为主、多方参与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广泛调动企业和各专业机构的积极性,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积极发挥鼓励、支持、引导作用,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氛围。
  
(二)滚动培育、有序推进原则
  
深入挖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具有上市意愿的企业资源,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加大鼓励和支持力度,实现培育库的可持续发展。
  
(三)点面结合、重点突出原则
  
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辅导与扶持。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宝山区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进一步增强宝山区中小企业对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认识,推动中小企业积极改制并通过上市融资寻求发展,使宝山区中小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高,相当一部分企业成长性显著增强,一批优秀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十二五”期间,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重点组织100家以上企业进行培育,50家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3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2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5家以上企业实现上市。
  
四、遴选和培育
  
实施宝山区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着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要着力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和培育力度。
  
(一)建立并优化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
  
加强对全区企业的排队梳理,长短线结合加快推进上市后备梯队建设。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要创新思维、拓宽视野,遴选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平台建在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入库的企业由各街镇(园区)和区相关部门推荐。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已制定具体的上市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或符合境外拟上市地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要求;
  
3、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4、行业地位独特或突出、行业经营环境良好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
  
5、市(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区重点成长性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
  
6、其他必须的条件。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
  
区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各街镇(园区)、区相关部门推荐,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会同区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并予以公布。
  
为了便于管理,将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分为三类:一是重点培育类:财务指标已达到上市要求;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最近一年或两年内可以申报上市;已聘请上市中介机构。二是培育类:达到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条件;不存在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行业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最近三年内可以申报上市。三是扶持类:基本具备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条件;存在需解决的可能影响上市的重大障碍;行业地位尚不突出;财务指标尚需进一步加强;最近三年内有可能申报上市。
  
(四)实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后备企业进行一次集中的更新和调整,着重从企业经营模式、行业地位、行业环境、知识产权变化、关联交易等方面考查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力求使培育库内的企业始终做到数量充足、质量达标、结构合理、信息更新、梯队培养。
  
五、扶持方式
  
(一)根据《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支持:
  
1、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且不属于上述2所述“买壳”、“卖壳”情形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企业上市后3年内,累计直接融资额的50%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纳入本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进行管理的上市后备企业,在推荐申报国家和本市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技改贴息、现代服务业等专项资金方面,以及申报本区“1+9”产业发展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属地银行机构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进入上市申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四)积极引荐创业投资资金、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资金直接参与重点培育类后备上市企业的股权融资,寻求最佳的战略投资伙伴。
  
(五)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补缴企业所得税等费用,在按规定征收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街镇(园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扶持,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六)对完成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引进高级人才、员工招聘、户籍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技能培训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企业拟将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在我区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优先安排供地。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区商务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建设交通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宝山海关等相关部门(名单附后),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拟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建立、日常管理;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建立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制度;向联席会议成员报告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保持与国家及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等上市管理部门的密切沟通和协调联系。
  
区商务委:负责本区服务业类、外资类等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挖掘、培育等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区经委:负责本区制造业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挖掘、培育等工作,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
  
区科委: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纳入培育库。
  
区国资委:负责培育和支持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负责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同时积极参与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二)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要主动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与服务。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对本区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相关证明和上报文件材料的,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并联办理。对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方案,协调解决。完善企业上市跟踪机制,及时汇总情况,加强与国家、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建立企业综合服务制度
  
建立由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服务团和专家库,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政策宣讲、培训辅导及专业咨询,探索针对选定中介机构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服务。通过举办企业上市推介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上市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已上市公司等进行信息沟通,建立交流平台。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形象宣传,及时报道本区上市工作动态和进展做法。积极为企业和银行搭建沟通合作的平台,促进金融与产业的合作发展,为企业融资和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建立各街镇(园区)目标考核制度
  
各街镇(园区)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应确定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区政府将街镇(园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的“加分”项目;对推动上市工作成效明显的街镇(园区)给予奖励,按照《宝山区金融服务“调结构、促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管理办法》,每实现一家企业上市,奖励所属街镇(园区)20万元人民币。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宝山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主题词:金融 融资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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