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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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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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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宝府办〔200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宝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一次自查,各责任主体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区国资办。
  特此通知

加强本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产权有序流转,维护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运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企业、单位投资行为的规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单位对外投资(含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法》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企业、单位投资决策程序和具体投资活动的责任部门。
  (三)企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不擅自拆借资金;购买债券和基金投资的,必须报区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次应控制在两层以内。企业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经可行性研究后,编入年度投资计划,按国资年报要求报国资管理部门备案,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行为需报国资管理部门审议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五)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需经主管部门核准,报区国资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企业、单位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
  (一)本意见所称的“对外担保行为”是指:企业单位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第三人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也包括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
  (二)企业、单位一般不对外担保。
  (三)企业、单位确因业务需要需提供对外担保的,应严格按《担保法》根据净资产额、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企业、单位对外担保的限额。同时,加强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明确对外担保的责任部门。
  (四)企业、单位对外担保情况应在每年的国资年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载明,对增加担保额度的要有情况说明。
  三、关于企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规定
  (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的规定。凡本区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售让或国有股权转让,其转让方案按宝府〔2004〕115号文规定,一般项目由责任主体审批后,按法定程序进行。但转让净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方案由责任主体会同区国资管理部门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规定。凡本区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处置国有资产,应按宝府办〔1999〕98号、99号文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手续。
  (三)关于企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本意见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企业、单位在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经有关部门确认、核准、批准,经合法交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给受让人的行为。企业、单位未经评估和批准,无权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国资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单位资产评估申请前先征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受让人经合法交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如要转让或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需按照宝府〔2003〕5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收购的定价原则进行。
  四、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乡、镇可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各乡、镇实际的实施意见。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若干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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