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2014年继续增加农业生产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区政府办公室文件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2014年继续增加农业生产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08-08
【字号
  • 所属类目: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14-08-0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宝府办〔20147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2014年继续增加农业生产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2014年继续增加农业生产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本市有关稳定粮食、蔬菜生产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结合本区实际,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稳定蔬菜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162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宝山区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163号),做出部分政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农资综合补贴标准

对实行农业种植、经营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按粮食、蔬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农资综合补贴。种植粮食的,在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年增加补贴30/亩。种植蔬菜的,在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年增加补贴50/亩。

二、提高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标准

对采取机械化育插秧方式种植水稻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在市政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年增加补贴40/亩。

三、对麦子生产免费统一供应农药

对种植麦子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按每年每亩60元标准统一供应麦子生长全生育期防治病、虫、草害使用的农药,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提高水稻、小麦秸秆还田补贴标准

对种植水稻、小麦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在市政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年增加补贴20/亩。

五、提高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补贴标准

对全区6000亩绿叶菜考核面积范围内,在夏淡期间种植绿叶菜的常年种植蔬菜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在市政策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每年增加补贴80/亩。

六、提高粮食蔬菜专用配方肥补贴

对种植粮食、蔬菜的农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施用专用配方肥的,按实际施用量,区级财政补贴500/吨。

七、本意见自2014年度起实施。

八、本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文件预览

  • 附件下载

  • 相关文章

当前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