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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宝山区民防办公室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国动办 发布时间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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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通知
  • 发布日期: 2019-02-18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19-01-31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国动办

各科、信保中心、管理所: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经14日办党组会研究决定,同意秘书财务科制度订的《宝山区民防办公室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下发至各科、事业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低值易耗品管理严格规范。



宝山区民防办公室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件价值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且采购批次数量在5个以上的物品,应纳入统一管理。

二、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部门(科室或事业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做好低值易耗品入库、发放登记和保管工作。

三、低值易耗品台账应包含物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使用期限、出库时间、领取人(单位)、领取数量、剩余库存等。

四、领用低值易耗品,需申领人按要求填写《低值易耗品领取登记单》,并经物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五、低值易耗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每年二月底前应当向办秘书财务科报送库存物品情况表。

六、对低值易耗品因管理不当,私自拿用、遗失等行为造成易耗品损耗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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