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宝府办〔2014〕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本区农业规模经营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本区农业规模经营的补充意见
为促进宝山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宝山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规模经营若干意见》(宝府办〔2011〕61号)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指导价格
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自2014年起,由原不低于1000元/亩调整为不低于1300元/亩。
二、调整粮食、蔬菜、林果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费补贴
自2014年起,对实行规模经营种植粮食、蔬菜的单位和组织,区、镇财政土地流转费补贴标准由原800元/亩调整为每年1100元/亩,将林地、果树规模经营补贴的土地流转费由原800元/亩调整为每年900元/亩,区、镇财政按7:3比例承担。
三、调整蔬菜规模经营本地农民工资补贴
2014年起,对实行蔬菜规模经营的单位和组织,区、镇财政给予种植蔬菜的本区工资补贴由每人800元/月调整为每人1000元/月,区、镇财政按6:4比例承担。
四、增加对水产规模化养殖土地流转费补贴
区、镇财政对本区占地面积60亩以上的水产持证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给予土地流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900元/亩,区、镇财政按7:3比例承担。
五、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本区实行规模经营的粮田和菜田分别按照《上海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标准》和《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及标准进行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资金补贴90%,镇(村)配套10%。
六、本补充意见自2014年度起实施。
七、2013年度本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参照本补充意见的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意见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