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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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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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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宝府〔2007〕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信息化等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区政府投资资金的构成为区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政府融资建设资金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和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

   (二)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及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三)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受区财政局委托,由上海市宝山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集中管理,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五)上海宝山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负债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其业务受区财政局领导。

   (六)宝山区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

(七)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设立的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八)宝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接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五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综合平衡、优化结构;集中财力、确保重点;规模适度,借贷合理;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申请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部门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变化、政府借贷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的项目方可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符合宝山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基本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成熟项目实施前期储备论证。

(一)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综合平衡储备库管理,按照上报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的思路,每年力争实施一批,实现区级重点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良性循环。

(二)储备项目申报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批准后由各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储备论证工作。

(三)储备项目论证

储备项目论证主要分为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具体论证评估参照本办法第四章项目前期评估(审)执行。

(四)储备项目资金管理

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专项基金。根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论证制度的基本要求,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00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储备专项基金,以保障储备论证工作的开展。项目前期储备论证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范围。

对于经批准实施的储备项目,前期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计入当年项目基建拨款;对于不实施(暂不实施)储备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委申请核销该项目前期储备论证支出,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批准后,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专项基金中支出。

(五)项目储备时限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时效为三年,对储备库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清理出库。

第四章    项目前期评估(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评估(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咨询单位从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投资的合理科学性、工程技术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评估(审)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着重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我区的各项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着重应用经济技术分析的方法来预测和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对我区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对项目投资的合理科学性进行评价,并同时对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营成本进行综合评价。
    (三)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投资额度进行深化、优化和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评估(审)内容: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二)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1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

(三)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对投资的概算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评估(审)单位的产生采用准入制方式,经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准入的咨询单位。准入单位原则上每二年确定一次。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评估(审)委托: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建设交通委委托。

第十五条  进行项目前期评估(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论证能实施的项目,其前期评估(审)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入项目成本;经论证不能实施的项目,其前期评估(审)费用申请专项资金解决。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符合宝山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审)后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经评估(审)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即可按有关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报区建设交通委评审及审批。

    初步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区城投公司借贷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拨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实施细则》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由项目投资监理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经核准同意后拨付。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局审批,按区财政局批复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项目代建制。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计建设〔1996〕673号《关于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项目代建制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细则》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要进行严格控制,按要求签订相关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均应采取公开招标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由区建设交通委或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投资监理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由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负责。各监理单位按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情况报告。被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来选定,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规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投资监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按《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及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区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投资项目总负债规模,还本付息计划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对于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投公司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区政府。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区审计局在收到完整的审计材料、具备审计条件后应在2~4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重大项目和政府实事项目,应抄报区政府;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实行审计集中管理,区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机构的选派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集中管理按《宝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上海市国有建设单位类资产统计年报,于每年年初上报区国资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自财务决算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作相应的会计处理,于每年年初向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还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单位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应调整委托监管资产的基数。

第十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对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进行验收。

    验收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的详细总结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项目规模、施工工程量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总结。区发展改革委整合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政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章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后评估制度,项目后评估是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期,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评估咨询单位对项目的运行进行全面评价,对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后评估管理,提高项目的综合使用率,提高今后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为今后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的1~2年内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接到后评估通知后,应根据要求做好项目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在开展后评估2~4个月内向区政府上报项目后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委、各项目主管部门。后评估费用申请区专项资金解决。

第十二章      

    第四十条  市、区、镇配套投资由镇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区政府颁发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宝府〔2002〕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计划  投资项目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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