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宝山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提出意见如下: 一、万人就业项目的相关费用标准 (一)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标准 社会协管类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公共服务类平均每人每月800元。上述工资收入已包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等。 (二)社会保险费及综合保险费标准 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依照小城镇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小城镇缴费基数为1108元,缴费比例为28%(其中X部分为4%,个人承担2%),缴费中个人承担部分和综合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由从业人员工资内扣除。 (三)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标准 社会协管类从业人员的工作识别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公共服务类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四)一次性开办费、上岗培训费、岗位补贴标准 一次性开办费、上岗培训费、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沪府办〔2003〕67号和沪府办〔200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费用 万人就业项目必需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提出专项申请,根据实际需要核定。项目必须的日常办公经费第一年从项目开办费中列支,项目实施一年后再予以核定。 二、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筹措 (一)环境保护协管和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经费,主要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平均每人每月400元给予补贴。 (二)林业养护项目经费,主要由乡、镇、街道承担,市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分别按平均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三)河道保洁项目经费。市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区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乡、镇、街道河道保洁经费,主要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社区助残服务项目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五)劳动监察协管项目经费,主要由市劳动保障局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运营管理费中调剂安排。 (六)一次性开办补贴、上岗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七)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平均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三、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 (一)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 1、市财政的补贴资金,由市拨付到区财政专户;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乡、镇、街道承担的经费,按月拨付到区财政专户。 2、从业人员工资收入(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等),经项目执行单位考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区财政按月将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拨付到个人帐户。 3、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月拨付区促进就业中心,由区促进就业中心代缴。 (二)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 区财政负担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开支标准和范围提出申请,报区促进就业中心核准后,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乡、镇、街道负担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拨付。 (三)一次性开办费、岗位补贴、上岗培训费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 上岗培训费补贴核拨渠道,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试行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44号〕执行。 岗位补贴由区促进就业中心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拨资金纳入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其它费用 区财政负担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乡、镇、街道负担的购置设备等经费,由乡、镇、街道审批拨付。 四、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建立万人就业项目资金专户,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万人就业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二)建立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各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一次性开办费、岗位补贴、劳动防护用品及识别用品费用等,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专款专用。区促进就业中心负责万人就业项目的经费审核。区财政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局的年度审计;对发现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五、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一)万人就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招聘面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并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各乡、镇、街道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明确实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三)区政府将对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