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10·1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10·1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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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目: 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       裁: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1-12-10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2021-12-10
  •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 机构名称: 区应急局

2021年10月11日14时55分左右,在宝山区兰岗路2号门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名工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宝山区公安分局、宝山区总工会、杨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现将事故调查、分析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经营期限:2014年4月24日至2064年4月23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虎林路888号-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善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323014E; 证照编号:13000000201703280036;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钢材、电子产品、文化办公用品、家具、汽摩配件、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日用百货、消防器材、五金交电、劳防用品、餐具、玉器古玩销售;金属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具租赁;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家电维修;物业管理;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集装箱租赁及销售。

2.场地租赁关系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锋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场地仓储合同,租赁期限为: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租赁面积为5.5亩,每亩租金10万元/年,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金。2021年10月28日,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已搬离该场地,不再租赁。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指派徐某红为现场负责人,周某为安全员。

(二)事故设备及事故钢筋卷情况

事故设备为通用门式起重机,起重机型号MG20/5-22,设备代码42103101132018120010。该起重机于2021年5月8日检测合格,报告编号:QD2021-00741-09。

事故钢筋卷产品名称: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由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直径10mm,重量:2319KG,生产日期:2021年9月1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驾驶员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沪EP7857,挂车牌号为:沪L09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将装有14件盘螺钢筋卷(总重31.498吨)运送至宝山区兰岗路2号门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堆场处。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某红安排周某某(外聘)负责操作行车、由驾驶员黄某某负责在货车上挂钩,由装卸工朱某某站在盘螺钢筋堆垛上负责脱钩。行车驾驶员周某某在驾驶室操作行车,以每吊两卷的方式将盘螺钢筋吊运至堆垛区堆放,由朱某某站在堆垛上扶正并脱钩。事故发生前共吊运6吊,12个盘螺钢筋卷。                           

2021年10月11日14时55分许,行车驾驶员周某某在驾驶室操作行车吊运最后两卷盘螺钢筋时,因先前堆放的盘螺钢筋已堆放至四层,挡住行车吊运路线,故其操作行车将吊运中的盘螺钢筋绕过第四层堆垛。此时朱某某面朝行车,站立于第三层堆垛处,指挥行车并手扶盘螺钢筋卷欲放置于其面前第三层堆垛上时,吊运中的盘螺钢筋卷碰擦到其身旁的第四层钢筋堆垛,导致产生震动,第四层盘螺钢筋卷滑落,挤压在朱某某胸部。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施救,周某某将压在朱某某身上的盘螺钢筋卷吊起,现场负责人徐某红与工人徐某龙将朱某某抬出,并拨打120电话,后送往吴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某某,男,江苏省淮安市人,系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装卸工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宝山区兰岗路2号门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堆场内,2021年10月11日14时55分,工人朱某某在盘螺钢筋卷堆放过程中,被滑落的盘螺钢筋卷挤压受伤导致死亡。事发现场为露天堆场,现场有两台行车、一辆大货车,地面堆放5排盘螺钢筋卷,堆垛最高为4层。事发钢筋卷名称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直径为10mm,高约1米,重量约2.3吨。现场有朱某某使用过的安全帽、手套、套鞋。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朱某某风险防范安全意识差,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行车工周某某在吊运盘螺钢筋卷过程中,冒险作业碰擦到第四层钢筋堆垛,产生震动,导致盘螺钢筋卷滑落。

2.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对工人安全交底不够,现场监管不严,未及时制止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

3.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某红,未严格督促落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生产作业现场督促检查不力,对冒险作业行为查处不严,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综合上述分析,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10·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工人朱某某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差,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行车工周某某在吊运盘螺钢筋卷过程中,冒险作业碰擦到第四层钢筋堆垛,产生震动,导致盘螺钢筋卷滑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与其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3.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安全员周某,对工人安全交底不够,现场监管不严,未及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与其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4.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某红,未严格督促落实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给与其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5.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应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生产作业现场督促检查不力,对冒险作业行为查处不严,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宝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召开事故专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2.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清理现场并实现对堆放场地的有效管理,落实对现场工人的安全交底与三级安全教育。

3.属地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及整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上海善瑜实业有限公司“10·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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