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宏亮:
你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3521120260324001、SQ002453521120260324002)、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2350120260505001)、上海宝山区审计局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00245377120260505001),分别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号:沪宝府复字〔2026〕第761、762号;沪宝府复字〔2026〕第1032号;沪宝府复字〔2026〕第1033号)。本机关依法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宝府复字(2026)第761、762、1032、103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宝山区行政复议局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第761、762、1032、1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