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学丽: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7号),现已审理终结。你在收到本会发出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对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7号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胡学丽: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7号),现已审理终结。你在收到本会发出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对宝劳人仲(2026)办字第137号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且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